文章作者:湖北星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文章來源:http://www.5uds.cn 發布時間:2025-09-01
各預算單位、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、各政府采購供應商:
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,保障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和公正,有效遏制部分供應商濫用質疑投訴權利、惡意拖延采購進程、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,結合本區政府采購工作實際,現就建立政府采購惡意投訴賠償機制相關事項規定如下:
一、建立目的與基本原則
(一)目的。依法保護供應商正當的質疑投訴權利,同時規制和懲處惡意投訴行為,減少無效投訴和程序濫用,降低行政成本,提高采購效率,維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所有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。
(二)基本原則。堅持依法依規、公平公正、過錯責任、比例適當的原則。賠償機制的啟動和認定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序,確保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定性準確。
二、惡意投訴的認定
本機制所稱“惡意投訴”,是指投訴人明知或應知其投訴缺乏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,仍以阻礙采購進程、排擠競爭對手、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為目的,提起的投訴行為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且經查證屬實的,可認定為惡意投訴:
1.虛構、捏造事實或偽造、變造證據材料進行投訴的;
2.投訴事項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經明確說明后仍堅持投訴的;
3.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,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,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,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;
4.就同一采購項目,在質疑階段已被告知缺乏依據,仍就相同事項反復投訴的;
5.投訴內容明顯夸大其詞、主觀臆斷,且無法提供任何有效線索或證據的;
6.與其他供應商串通,或受他人指使,以干擾采購活動為目的進行投訴的;
7.以投訴相威脅,向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供應商施加壓力,以期獲取不正當利益的;
8.其他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構成權利濫用的投訴行為。
三、賠償機制的啟動與認定程序
(一)啟動主體。在投訴處理決定生效后,因投訴人的投訴被最終認定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包括但不限于被駁回、撤回且被認定屬于濫用權利等情形),并給相關方造成損失的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或因投訴行為受到損害的其他供應商(以下簡稱“受損方”)可在投訴處理決定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向區財政局部門提出申請,要求認定投訴人構成惡意投訴并承擔賠償責任。
(二)申請材料。申請應提交書面材料,包括:
1.賠償申請表;
2.已生效的投訴處理決定書;
3.證明投訴行為屬于“惡意”的相關證據;
4.損失明細及相關證明材料(如增加的專家評審費、代理服務費、律師費、項目延誤導致的實際損失、聲譽損失評估等);
5.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。
(三)調查認定。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后,應嚴格進行審查,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,聽取投訴人和申請人的陳述申辯。財政部門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和提交的證據,綜合判斷投訴人是否構成惡意投訴。
(四)作出決定。經調查認定,財政部門應在申請材料提交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屬于惡意投訴的決定。如認定構成惡意投訴,應同時就賠償事宜進行調解或作出決定,決定書應載明認定理由、賠償數額及履行期限。同時,對認定的惡意投訴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三條,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。
四、賠償范圍與標準
(一)賠償范圍。惡意投訴人應對其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(注:間接損失、精神損害賠償等暫不納入),主要包括:
1.采購方/代理機構損失:因處理惡意投訴而額外支出的專家評審費、差旅費、檢測鑒定費、律師代理費等直接費用。
2.其他供應商損失:因惡意投訴導致項目延期、中止或取消,給誠信守法的供應商造成的實際直接經濟損失(如為投標投入的額外人力物力成本、誤工損失等,需提供充分證據)。
3.其他直接損失: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直接損失。
(二)賠償標準。賠償數額以彌補受損方的直接實際損失為原則,由財政部門根據證據材料審核確定,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進行評估。
五、保障與監督措施
(一)聯合懲戒。積極對接信用部門,將惡意投訴行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疇,聯合發改等部門對相關失信供應商實行限制評先評優、限制優惠政策、限制投標資格等措施,同時積極對接省財政廳相關處室,形成省市區三地聯動。
(二)信息共享。財政部門將惡意投訴認定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,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,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。
(三)權利保障。投訴人對財政部門作出的惡意投訴認定及賠償決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。
(四)規范執法。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,依法公正處理相關申請,嚴禁濫用職權。對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的,依法給予處分。
六、附則
1. 本機制旨在提供工作指引,具體操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區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反饋。
2.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執行期間,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3. 本機制由猇亭區財政局負責解釋。